共同管辖是指当两个或多个法院(通常是不同的国家)有权审理同一案件时,可以让各自的司法管辖权被暂时共享的原则。当司法管辖权共享时,双方可以将案件派发给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处理,由此形成一个多样化、异地、全面的司法联动机制。
选择管辖是指当双方可以自由选择一个诉讼管辖地时,可以依照双方同意的条款选择一个诉讼管辖地庭。当双方一致同意一个诉讼管辖地时,可以将所有争议案件都派发给该地的法院。双方在仲裁协议等文书中约定的地址,或双方可以自由选择的地址,均可以作为诉讼管辖地。
总的来说,共同管辖是指双方有权将案件发送多个法院处理,而选择管辖是指双方在约定或者可以自由选择的地址中选择一个诉讼管辖地。
拓展知识: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诉讼法中管辖权原则的两项重要内容。司法管辖权是指一家社会团体依法对其范围内行为或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权利。国家司法系统受注定,各国法律对于司法管辖权的认定也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在涉及跨境的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