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物权包括:使用权、占有权、担保权和排他权四种。
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品有使用的权利,一般而言,拥有使用权的人可以暂时占有物品,享受其中的利益,而不能享受收费服务或产生利润。使用权也可能包括在使用物品过程中,对其进行一些改造、翻新等活动,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占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品有占有的权利,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实物占有、现金占有、抵押物占有等。实物占有指物权人对实际具体的物品占有,如买方在买入物品时,即可拥有其实物占有权,这意味着其对物品的拥有权利可以清晰的追溯到其本人。现金占有指物权人对物品买卖过程中的现金占有,其具体表现就是双方在物品交易的同时,买方支付现金并占有现金,即由其掌控,卖方无法随意取走现金。最后,抵押物占有指物权人对他人抵押物占有,而其抵押物应当受有特定保护,使其不受外界侵害。
担保权是指物权人对经济利益享有担保权,其具体表现就是,无论物品买卖双方有没有完全履行其义务,担保人已经担负起了本应由另一方承担的责任,以提高物品买卖双方在履行义务时的信用度和责任感。
最后,排他权是指物权人对物品有排他性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一旦其获得物权,其他试图获得此权利的人将无法获得该物品,否则,侵犯物权人的权利。
总之,益物权包括使用权、占有权、担保权和排他权四种。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了解并掌握这四种物权的权利义务,对于物品买卖而言,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拓展知识:在我国物权法律体系中,只有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法定代表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有权拥有的物权称为公共物权,而私人拥有的物权则称为私人物权。公共物权是一种共同物权,其权利范围可以达到国家所有人共同享有的范畴,它包括所有国有财产、城市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等。私人物权是指私人拥有且单独行使的物权,一般情况下只属于物权人本人,除非他转让他人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