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是指当某一诉讼双方在某个时效期限内(如法院规定的两年)空间内提起诉讼,若由于特定因素导致其中断,又重启,则可以被视为原时效期由初始日起计算,以保护当事方诉讼权利。
中断的原因可以是当事人本身的行为(如拖延),也可以是法院的裁决,或者是客观情况(如社会和政治事件)所致。
在法律上,对于超过时效期的诉讼案件,法院通常不会受理,而是直接予以驳回。这是因为,一方可能在某些时期内根据之前的事实或者行为,制定恰当的法律措施,如果另一方未能及时处理,则可能失去其权利。因此,法院通常会认可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然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也有其局限性,譬如,有时,当事人未能及时重启诉讼,而存在着事实相反的证据,则可能无法拯救其权利;另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在重启诉讼时意识到已经拖延的时间过长,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此外,当事人可能使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原则,为其自己的不当行为作辩护,也可能使法院的裁决产生争议。
总而言之,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豁免时效性,有助于以一种柔性平衡的方式来审计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行为,但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拓展知识:除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之外,法律还允许多重豁免时效性,如因素重要的认定、过失的豁免、或者对时效的中止、搁置。这些豁免时效性有助于以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审计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的行为,并以最大程度保护其权利,以及促进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