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是指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义务负担的两种方式,它们在税法规定和执行上存在较大的区别。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信息,综合各项规定和税务机关具有的税务监管职责,根据税法规定,经过复核审核,施行确定纳税人的税款数额的办法。在核定征收中,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纳税信息,核定税收的过程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负担比较小的一种方式。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基于自行审计、复核或者抽查等方法,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进行估算,从而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的一种方式。查账征收中,税务机关在监管纳税人的过程中负担比较大,可能需要频繁的审计,查账,而且无需等待纳税人提供纳税信息,可以更有效的利用税务机关的资源,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监管。
总之,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监管效果,在实践中应根据纳税者的属性,及时选择合理的方式,实现税收征收的目标。如果要解决增值税优惠政策滥用或缺乏信用管理等问题,可以借鉴银行业实施信用管理的方式,推行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准入认可制度等税收的信用化管理,来进一步发挥税务管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