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让股东代表、实际股东或受托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被告以其注册证券或受让股份作为投资者,就该投资者在购买该证券或受让股份时受到的未经披露的重大损失而提起的诉讼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是以股东身份投资的股东代表、实际股东或受托股东。
股东代表、实际股东或受托股东是以股东身份投资,他们拥有向公司或其他被告提起诉讼的行使权。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代表、实际股东或受托股东的名义提起,表明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受到的损害。
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代表,实际股东或受托股东。股东代表通常是公司的股东,但可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定义,甚至可以包括购买股票但未成为股东的投资者。实际股东是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人,而受托股东是公司股东的受托人,他们有权持有和使用公司股票,但没有实际拥有股份的权利。
拓展知识:以股东代表、实际股东或受托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可以对未经披露的重大损失提出索赔,但在进行投资者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风险。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责任和赔偿责任是由法定受托人来作出的,他们负责审查投资计划的基本特征,负责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调查,负责披露重大信息,以及负责投资者的赔偿及其他要求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