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和一般法是法律制定体系中比较重要的两个概念。特别法是指法律上经过特殊程序或机构制定的,作用面比较广,范围比较大,有一定的统一性,法律效力较强的管理行为规则,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等;一般法是指通过普通的立法程序,或是集体的立法而制定的一般性的管理行为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公平和正义为宗旨,实行法治的规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但因为有相关的判例或习惯,以及国家不可避免的行为体系而构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它包括民法、经济法和审判法。
从目的上看,特别法旨在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行,实行法治,而一般法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健康发展及维护公共利益。从发布范围上看,特别法是由中央政府发布,享有全国效力,而一般法可以以中央政府为主,也可以省政府、市政府发布,一般仅限于本地管辖范围。从制定程序上看,特别法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并享有强制性;而一般法是由专家学者和社会共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更改性,也有一定程度的普适效力。
特别法和一般法是法律制定体系中重要的两部分,它们在制定上有着自己的特点,属于法律领域中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拓展知识:法律的分类
从客观形式上看,法律可以分为民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司法判例、司法解释、司法裁决、司法规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几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