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给付义务和原给付义务是法律词汇,它们用于指明破坏双方契约义务的责任方。主给付义务是指法定的义务,要求当事人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如果有任何违反行为,则有责任赔偿损失。而原给付义务则指契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双方未能履行当中的约定,则有责任赔偿损失。
主给付义务通常由国家强制执行,但原给付义务则是双方合同自愿约定的,双方也可以调整义务细节,也可以定义赔偿金额。主给付义务常用于物权法,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一定要支付卖方货款。如果买方违反了主给付义务,卖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而原给付义务通常用于担保法中,即当担保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时,有责任赔偿损失。比如,在能源领域,由担保人担保的能源工程,原给付义务有时将作为担保人责任的补充条款。如果担保人未能履行义务,则有责任赔偿损失。
拓展知识:在法律上,还有一种叫做可给付义务的,即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义务,可能是买卖双方自愿约定的额外义务,也可以由双方约定解除。可给付义务有时也被称为“责任补充”,因为它们可以丰富法定义务,进一步约束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