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提起诉讼后,对方有权抗辩。抗辩权体现了法律拆分权利义务的特征,是基于双方事项的平等原则。另一项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一方提起诉讼后,对方有义务先履行抗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某一方提出抗辩时,另一方应首先履行,然后可以再继续抗辩,从而维护双方的权利。
从本质上讲,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都是双方之间基于平等原则的权利交换过程,但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含义。当涉及某种抗辩义务时,由于双方义务不一致,法律规定“先诉抗辩权”,即受抗辩义务一方先行履行抗辩义务,此权利即为“先履行抗辩权”。
比如,当某一方存在报酬的抗辩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先行履行抗辩义务,这一权利即为“先履行抗辩权”。当双方发生矛盾或争议时,可以通过“先履行抗辩权”来维护双方的权利。
总之,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体现了法律中权利义务拆分原则,表现出双方事项平等原则,是由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实施的权利,是双方之间权利交换的重要过程。
拓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得有折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得折衷,但可以为了公平,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折衷条件,即调整权利义务的内容、范围或对价等。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拆分原则不得改变,即权利义务必须拆分,但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约定先履行抗辩权,以维护当事人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