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科目是指只涉及两方(当事人或团体)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其中一方(以下简称“当事人A”)为保护自身经济、法律利益,另一方(以下简称“当事人B”)为获取调解好处而申请调解的问题,也就是由当事人A和当事人B共同确定的事项、内容,当事人A和当事人B在调解中共同确定要求和承诺的关于事项内容的协议,通常被称为“对方科目”。
对方科目可以是经济调解科目或法律调解科目,其内容可以涉及财产损失、感情损失、违约责任、索赔赔偿、有效合同执行或其他类似的形式,它们不仅解决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还有利于改善当事人的关系,促进相互理解,拉近彼此的距离,帮助当事人重新建立友好的关系。
此外,还有一类特殊的对方科目,即“有形赔偿”,其实质是两方之间由物来换取金钱,例如,当事人A向当事人B赔偿、偿还债务时,当事人A可以通过提供财产或物品(例如电子产品、机动车、农作物、动物等)来偿还当事人B欠下的债务。一旦双方达成有形赔偿的协议,该物品的拥有权就归属于当事人B。
拓展知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调解分为法律调解和经济调解,其中法律调解是指当事人就诉讼权利义务的法律性质的事项提起的调解,双方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共同意见,实现纠纷解决,从而避免出现官司纠纷;而经济调解则是指聘任调解员为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促成双方就关于经济性质的纠纷协商达成协议,实现双方利益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