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是指为财产物权关系担保财产安全的人,其又称为“保证人”、“保全人”、“保藏人”或“保管人”,它可以是政府机关、国家机关、法院、金融机构等法定机构,也可以是公民、企业等社会组织或个人。
保管人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第一、管理、保管住房、持物等物权纠纷涉及的财产;第二、收取、存入主张人认可的财产费用;第三、收取、存入被申请保全或被申请分割的财产;第四、根据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交付不能解决物权纠纷的财产;第五、根据法院判决等依法程序调解或裁决执行、交付财产;第六、根据主张人、被申请人书面指示销毁财产等。
保管人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对物权纠纷的财产进行安全的保管,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效的解决物权纠纷,拯救受损害的当事人。
拓展知识:保管人有责无责的区分,其责任范围可根据保管人对财产的保管方式进行分类,即有责任保管和无责任保管。有责任保管是指保管人对财产的使用、管理有责任。一般而言,保管人应当采取丰富的措施保护财产,但只要保管人履行了有责任保管的义务,其对财产的损失并不承担责任。无责任保管是指保管人对财产的使用、管理无责任,只需合理保管,即可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