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的变更应由受让方和出让方共同协商决定。一般来说,变更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新的经济状况以及国家政策等,受让方和出让方有权对要约进行适当修改。
首先,要约变更必须经双方友好协商,变更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双方要严格遵守变更后的新要约内容;其次,变更后的要约内容必须公开通知,并且双方应当就具体变更内容进行书面确认;最后,要约变更后仍然要根据其本身的内容执行,对于约定的权利义务仍然有效。
此外,要约变更还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才能生效。如果要约变更涉及到资金的转移,还必须经过金融机构的审批。否则,要约变更是无效的。
总之,变更或修改收购要约是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对原有要约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便使要约变更后的内容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也使该变更生效并得到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一种可行的活动。
拓展知识:收购要约的审查有司法审查和监管审查两类。司法审查是指受让方和出让方在订立收购要约前都必须经过司法机构审查,以确保收购要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审查是指根据证券交易法等法律法规,在双方订立收购要约时应当经过相关监管机构审查,以确保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证券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