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原始凭证保管期限是指企业应当保存发生经济业务的主要证明文件的法定期限。一般而言,企业在此期限内应当保管有关原始凭证,以备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政策和有关规定,保管各项财务会计业务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一般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十年。
企业的会计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以年为单位,但根据不同的会计要素及具体的企业情况,保管期限也可以有所区别。例如,用于核算有价证券的原始凭证,一般需要保存十五年;关于涉及海关申报的原始凭证,一般需要保管十三年;购买或出售股权的原始凭证,一般需要保管二十年;各项不动产的证明文件,一般需要保存三十年等。
此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要保存的其他财务会计记录和凭证有:增值税税收筹划凭证、丧失会计记录的补充证明文件、购置财务设备及器材的支付凭证、固定资产保养和维修费用的凭证、开支经办人报销凭证、银行业务凭证及对外投资关联方的确权凭证等。
内部控制也是企业会计原始凭证保管期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把握保管凭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和按照会计法及其他规定规定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可能是不同的。
企业会计原始凭证保管期限的重要性在于可以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为企业财务会计进行检查、审计提供有力的依据,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的会计记录被滥用、损坏、篡改或伪造。
更进一步的,企业还可以升级自己的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会计记录的数字化,在此基础上,不仅可以减少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还可以更有效地提升会计信息的安全性,并有助于企业加强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控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