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权利时效是指支票被承兑的时间上限,也就是支票被付出后,有效期的最长的时间。
通常来说,法律对支票的时效规定相对较为宽松,一般情况下,支票的权利时效为3年,这一时限是从支票开立日计算起的,也就是说,从支票开立日的第三年之后(36个月),支票就已经失去了效力,在此时间之后使用支票承兑的行为,就只能归类为一种慷慨行为,承兑行不再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为,因此,在支票的权利时效内,支票需要被承兑方接受。
另外,支票的权利时效规定并不属于绝对不变,中国的法律中关于支票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支票本身上进行限定,也就是说,支票持有人可以在开立支票时规定支票的权利时效,不与3年对齐,但是规定的时效一般不应该超过3年,否则支票就失去了效力,没有意义。
此外,支付牌照法近来还对支票的权利时效进行了规定,规定任何形式的支付票据权利时效均不得超过1年,这意味着原本规定的三年权利时效,已经受到了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支付票据的权利时效只能在1年以内。
综上所说,支票的权利时效是指支票被承兑的时间上限,一般法律规定支票的权利时效为3年,但支付牌照法近来还对支票的权利时效进行了规定,规定任何形式的支付票据权利时效均不得超过1年。
拓展知识:
另外,关于支票的权利时效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贴现支票经过贴现行贴现之后,到期日的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贴现行在贴现支票背面规定的支票到期日期不变,另一种是修改支票到期日期。当支票到期日被修改时,修改后的日期将作为支票权利时效的新起点,支票仍会在规定的时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