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费起征点是指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纳入税收管理以外的收入范围内,每月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费用。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每月工资收入800元以上(不含800元)的人员。也就是说,单位每月给员工发的工资收入,超过800元,则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以减税为基础,政府每年制定缴纳标准,费用收费标准以政府收入为基准。文化事业建设费支付的资金应用于文化建设前期,如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节庆活动等,主要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减税为基础,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首先,有利于推动政府文化政策的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文化环境提供资金支持,提高社会文化价值;其次,企业和个人都可以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获得减税政策优惠,无形中减少了企业和个人的财政负担,从而改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状况,更好地发展自我。
从以上可以看出,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每月工资收入800元以上(不含800元)的人员,是一项既有利于推动政府文化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企业和个人节税的制度。
拓展知识:文化事业建设费不仅应缴纳在政府拨款以外,还可以利用募捐、商保、投资六大途径从社会经济中吸纳资金,政府在此同时也起到调节作用,既可以对募捐等方式进行监管,又可以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文化建设以带动社会文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