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能开专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对“发票”的定义,专用发票(简称“专票”)是指教育部、国务院和其依法职责管辖的各级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设置的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凭证,税务机关使用统一的格式和编码,由税务机关监制,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由此可见,行政事业单位是可以开具专票的。
专票作为税务凭证,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可以在增值税税率从17%下调至16%时,可以增加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增值税减免的便利,减轻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负担,并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运作。
另外,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开具专票可以在税务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尤其是增值税减免,同时可以鼓励行政事业性单位在管理上加大对资源利用和价值创造的努力,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向市场化机构转型,并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开具专票,而且有一定的税务优惠,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经济运作,也是行政事业单位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前提。
拓展知识:
专票是按照政府的要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填写由政府规定的开票信息,在税务机关颁发的税控设备上组织和打印出来的一种发票。专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发行、管理和使用,所有发票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