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应计入“其他收入”科目。该科目下包括3大方面的收入:水费,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捐赠在会计上是营业外收入,亦即是一种无偿收款,从未向捐赠者发出货物或服务,仅以财政支出/开支的形式回报捐赠者,由于没有营业收入,故此收入应该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会计处理时,应以捐赠收到的金额为准进行记账,按照“收入-费用=收益”的原则,具体做法是:捐赠收入分成“收入”账户和“增值税”账户,收入账户科目则归入“其他收入”科目,增值税账户则归入“应交增值税”科目,之后将“收入”账户与“增值税”账户的金额相抵,使“收入”账户的金额减少,增值税账户的金额增加。最终结果是,收入账户也就是“其他收入”账户的金额减少,增值税账户也就是“应交增值税”账户的金额增加。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接受捐赠应当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拓展知识:
会计中,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的货币性流入,捐赠一般是不产生货物或服务的,只是一种无形的关系性收入,故不能计入营业收入,只能作为其他收入,然而捐赠也伴随着财政支出/开支,其识别应当按照自主报账原则,由财务报账方决定是否计入部门支出或者企业总收入,也可以作为个别项目的支出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