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对于政府管理机构的行政职权承担的分工原则。这一原则提出,政府机构不得对某一行为或多项行为同时施行法律规定、行政令、行政规章或行政命令,以及行政收料、行政收租等其他任务。该原则要求政府管理机构必须根据当地法律,明确职责范围,采取分管分担的方式,把不同的行政职权分别交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承担。
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权范围明确,职权统一划分。政府机构在行使职权时,需要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明确其职权范围,并将其职权统一、划分、分担给下级政府机构;
二、确保行政职责系统性完成。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全国政府行政结构不断优化,由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组成,不同级别政府有着不同的职权范围,从而形成一个行政职责系统性的完成;
三、加强行政责任落实。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设定不同的行政机构,负责不同的行政职权,让责任“明确确定”,每一级政府都要为其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加强行政责任的落实;
四、实现职权有效对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政府机构之间可以有效对接,能够快速有效地完成行政任务,提高行政能力,缩短信息传递时间;
五、提高行政责任监督。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每一级政府都有职权承担责任,并有其特定的监督机构,这些监督机构可以有效地督促政府机构负责相应的职权,从而提高行政责任的监督水平。
拓展知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体现在政府绩效考核、政府绩效评价等方面,即应建立政府机构负责其职权,政府绩效考核给予相应的评价。这样不仅能提高政府机构责任感,还可以激发政府机构的积极性,使政府管理更加有效、更加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