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计提的坏账收回,应按照税收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坏账准备》和其他有关财务报表编制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1、已计提的坏账收回时,应按照税收会计准则第19号的第1项规定,收回坏账时,以发生坏账时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数额减去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后的净额为基础,计入当期损益。
2、在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小于坏账准备时,应按照税收会计准则第19号的第2项规定,收回坏账时,收回的货币数量(即坏账回收金额)减去账面价值后的净值计入当期收益,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不变。
3、当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大于坏账准备时,应按照税收会计准则第19号的第3项规定,如该公司收回了部分坏账款,获得的货币数量(即坏账回收金额)不足以抵消现时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余额),仍应以此价值(余额)为基础计提坏账准备,其差额计入当期收入。
以上就是已经计提的坏账收回的处理要求,这些处理要求需要企业在坏账准备管理上精确把握,以便保证账务正确,并且也为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
拓展知识:企业在收回坏账时,还需要注意坏账回收所导致的其它税费变化情况,比如当回收的金额大于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时,这笔差额会进入企业的税前利润,可能会对该企业的应纳税额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企业在收回坏账时,还需要考虑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