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两者都是指用以减免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行为,出发点是相同的,但实际操作上有所不同,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定义上的区别
加计抵减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中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性质、情节以及税务行政机关认为的与纳税人的案件有关的情况,把税务行政处罚期间收回或未收回的税款减免部分或全部扣除计入应纳税款的过程。
加计扣除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承担期间,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扣除部分纳税支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
可以看到,加计抵减是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把税务行政处罚期间收回或未收回的税款减免部分或全部;而加计扣除则是纳税人在其承担的纳税义务中,可以按税法规定扣除部分税款。
二.程序上的区别
加计抵减的程序比较复杂,其流程如下: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性质、情节以及税务行政机关认为的与纳税人的案件有关的情况,在当年行政处罚期间先行扣除,处罚结案后,如果确认有扣除,则把已经扣除的税款减免。
而加计扣除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申报时扣除,把符合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扣除多少税款由纳税人自行决定,不需要政府机关的审批。
三.效力上的区别
从效力上来看,加计抵减的效力高于加计扣除,因为加计抵减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强制性减税;而加计扣除则是按照纳税人自愿原则进行的减税行为,税务机关不会强制纳税人执行,只有在有义务扣除的情况下,纳税人才能执行。
拓展知识:
在非正常经营状况下,税务机关会从非正常经营的事实出发,允许纳税人在无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非正常经营时期的税款减免部分或者全部计提减免,称之为非正常经营状况“加计抵减”。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的强制性减税措施,可以减少纳税人应纳税款;而纳税人在承担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以按税法规定扣除部分税款,称之为“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