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费专票单位是指在开具技术服务费专票时,填写发票抬头的企业或机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技术服务费专用发票应当采用“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方式填制。有出口、代理、进出口等业务时,发票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进一步用括号标明企业或机构的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名称。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中还允许技术服务费专用发票在发票抬头处填写非纳税人名称,但是必须用括号内注明“非增值税纳税人”字样,并附上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此外,技术服务费专用发票也要根据税收政策及时进行调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税收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开具技术服务费专用发票时,发票抬头应当采用“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房和城乡建设税专用征收登记号)”的方式填制。
拓展知识:在技术服务费专用发票开具时,要求注明开票人的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和账号,收款人等相关信息,其中开户行和账号有助于企业及时收到技术服务费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