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某一案件从开始立案到审判结束的一段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有许多,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普通时效期间:指根据各种诉讼法规定的案件诉讼审理普通时效期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各类民事案件,非紧急情况,一般在三十日内受理,三个月内审结”,则该案件的普通时效期间为三个月。
二、特定时效期间:指根据各种诉讼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所定的时效期间。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当事人提出,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在一个月内审结”,则该案件的特定时效期间为一个月。
三、非正常时效期间:指根据各种诉讼规定的案件因特殊原因而延期诉讼的时效期间。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申请暂缓诉讼,原则上可以延长一次一年的时间;对于应当及时办理的案件,不得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则该案件的非正常时效期间最长为一年。
四、拖延时效期间:指由于某些情况使诉讼拖延的时效期间。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提出应当及时受理的案件,因缺乏证据而不能及时受理的,拖延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则该案件拖延时效期间最长为一年。
拓展知识:
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按照案件的专有性,将其分为法定时效期间和合同时效期间。法定时效期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它可以推定,也可以得到法院的应用,这一种时效期间有着硬性的规定;而合同时效期间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有法院应用的时效期间,这有着比较软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