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SPE)是指合伙人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共同组建的具有一定法律地位、独立运营的营利性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合伙财产有限 —— 成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时,合伙人对自己的财产完整性不能作出保证,并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合伙财产可供清偿,一旦财产不足,合伙人将负有个人责任。
2.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作为多个合伙人的合作企业,合伙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伙的方式及范围,但不能超出法律规定。
3. 分享收益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收益由合伙人共同享有,收益分配比例在合伙合同中应予以约定,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4. 易于出资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出资很容易,合伙人可以交纳财产作为合伙出资,也可以出资现金;也可以出资技术、商誉等其他财产,只要满足法律规定就可以交纳。
拓展知识: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相比,公司是一种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它可以由单一成员或多个成员共同组建,参与者对自己的出资额负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收益通过股份分配的形式分配给参与者,参与者的出资只能以金钱形式出资,不能出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