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原则又被称为责任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在生产及活动中所受责任和获取的权利应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发生。它是企业财务会计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在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中,要把具有同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责任分别计入账户,以实现权责平衡。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收支原则,即企业从事的经济活动中,收入与支出应在同一会计期间发生,以确保企业资产同负债的平衡;二是收付原则,即企业的权利要同时发生和收回,负债也要同时发生和还清;三是债务原则,即企业的负债及支出要在其到期时及时偿付,以保障财产的安全和收回;四是负债原则,即企业收取的负债要按照约定的条件还清。
此外,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还重新阐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从事生产、投资或其他经济活动而获得的权利及受到的责任必须在同一会计期间发生”,以此为基础,企业的各项收入、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权责都应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做出适当的认定和记录。
拓展知识: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对比,可以把它与一般性来说比较相似的存货成本原则进行比较。存货成本原则要求,生产厂商在把存货售出时,应当把存货的成本计入应收账款,以衡量产品的价值和收益;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权利与责任必须同时发生,以实现权责平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明显,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