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款支付的利息一般应计入贷款及垫款科目,对应的贷方科目是短期借款利息及长期借款利息。短期借款利息是指从银行借入的、到期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贷款,按年利率支付的利息应计入短期借款利息科目;长期借款利息是指从银行借入的、到期超过一年的贷款,在借款期间按年利率支付利息应计入长期借款利息科目。
企业之间借款支付的利息,应以借款期间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及其支付的时间为依据,计入相应的贷款及垫款科目。支付利息时,应从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中支付,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可以支付给借款人或由借款人支付给企业。
企业之间借款支付的利息,其会计处理就应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要求进行处理。首先,要根据《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正确调整实行原值会计的企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次,要根据会计政策的要求,正确处理相关证明、报表和其它有关会计记录。
此外,企业之间借款支付的利息,还应及时登记,以便当实际支付利息时,可以在发生费用的同时进行税收筹划。具体的做法是,对所支付的利息,一般是从贷款及垫款科目支付,备注时应注明发生的借款的名称。另外,在登记借款利息时,还应及时确定和登记有关借款的期限及利息率,以此来提高会计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