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公司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规定的通知》,以推动公司合理配置股权,改善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投资者权益,以及鼓励公司财务优化。
该规定完善了公司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有关准则,明确了积累转增股本需要经过董事会决策、国务院证监会审批、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以减少股票波动的可能性,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积累转增股本需要董事会决策,要求企业遵守《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规则》,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决议,经批准后实施,发行,实施时,可以不变更现有股本总额,也可以从账面收益和股本资本中提取款用于发行新股,采取有效措施将资本条款及发行价格变更为非公众发行的价格。
其次,积累转增股本需要国务院证监会审批,企业积累转增股本,需要在报请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审查,在审查期间,证监会将审查企业以下内容:
(1)有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2)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以及与积累转增股本发行有关的行为;
(3)发行价格设定情况,以及发行前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规定的报告;
(4)发行新股后对实施企业有关事务的影响分析。
最后,积累转增股本需要股东会审议,在完成上述审批后,要由董事会报请股东会,以讨论、审议该项目是否合理明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维护公司的利益。
总之,国务院通知精心设计,增加了一系列规定,从而加强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规范性,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权益,维护了相关权益,提升了企业绩效。
拓展知识:
就目前国内的实践来看,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主要优点就是能够有效地增加公司的股本总额,从而强化公司资本基础和股权结构,增加公司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这也是一种有效激励和分配管理层人员的重要方式,可以帮助管理人员更好地拥有对公司的动力和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