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是指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即在规定期限内,诉讼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对起诉的案件作出相应的反应,则视为放弃案件,一般情况下从期限开始算起,未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默认诉讼自动中止,而不必进行后续步骤处理。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讲可以起到节约法庭、当事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时间,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法律效力的作用。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不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也对法院有督促作用,而且这一效力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随着案件的发展,在不断调整效力的层面上,逐步被调整完善。比如,当受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在补充证据及答辩期间,可以立即延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拓展:
诉讼时效的中断,除了法令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断外,可以按实践中,理论界认为可以将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分为两大类,一个是“放弃诉讼”,另一个是“诉讼中断”。
放弃诉讼:也就是之前提到的放弃诉讼,放弃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自己主动放弃提起诉讼的行为,被放弃的案件,会被视为诉讼中断,从而顺延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中断:诉讼中断指的是诉讼期间,由于发生了一些不可抗力的情况,比如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去世,案件机关关闭,案件有关政府机关发生重大变动等,导致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此时的诉讼也会被视为诉讼中断,从而顺延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