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各种账簿、单据及其他会计凭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保存。
一般来说:
①企业财务会计档案5年;
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凭证和报表7年;
③企业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出纳日记账、进项发票及银行对账单、付款凭证、收付款及支付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凭证、费用结转及抵扣凭证等,应当保存7年;
④国税稽查机关出具的有关凭证及文件,应当至少保存5年;
⑤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凭证及相关文件,应当至少保存3年;
⑥完税凭证及进口结转税款结算凭证,应当至少保存2年;
同时,具体的保存期限如有变更,以财政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以上保存年限,仅是以上而言,还可拓展到其他账簿的保存年限,如:
①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档案管理条例》,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文件应当保存7年;
②成本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凭证及会计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成本账簿应当保存10年;
③信用证账簿: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证业务规定》,信用证账簿应当保存8年;
④票据账簿:
根据《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规定》,票据账簿应当保存8年;
以上是各种账簿保存的基本法律要求,但是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可能的纠纷以及更有效地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企业可能还需要把账簿的保存年限延长至10年或更长,以扩大企业管理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