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专用收据不能当发票用,仅属支付凭证,且只能抵扣运费,不具备抵扣税费等的功能。
高速公路收费专用收据是指在支付高速公路过路费时,收费系统会给用户发放的一种支付凭证。它所具备的功能仅仅是证明发生了支付行为,并可作为部分支付凭证,可以抵扣运费,但是不具有抵扣税费的功能,因此不能作为发票用途。
在税收管理上,发票是税收发生主体的重要凭证,它的作用在于核实纳税主体及完税义务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对税收征管及税务登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发票是发生经济活动由经济主体之间交易所产生的结算凭证,它作为一种财会凭证,可以证明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购销活动,便于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也是当事人经济纠纷具有证明价值。
显而易见,发票与高速公路收费专用收据在性质上大有不同,因此,高速公路收费专用收据不能当发票用。
拓展知识:
发票,是指企业为了证明采购者的支付和被采购者的销售行为,在货物或劳务被销售或提供后,由被采购者领取的用于税务报告所需的凭证,并作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凭证,是将货物或劳务和收入结算的重要工具。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多种类型,需要符合国家有关的文件规定,并由发票制作机或收银机进行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