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和实体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理论观点和立法方法。
程序法,又称程序主义,是一种以法律程序为中心的法律观念和立法方法。程序法的主要观点是,法律的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律程序的公正,而不是法律结果的公正。程序法强调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认为只有通过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程序,才能达到法律的公正。程序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而不是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实体法,又称实体主义,是一种以法律实体为中心的法律观念和立法方法。实体法的主要观点是,法律的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律结果的公正,而不是法律程序的公正。实体法强调法律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认为只有通过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结果,才能达到法律的公正。实体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而不是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主要区别在于,程序法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而实体法强调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程序法认为,只有通过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程序,才能达到法律的公正。而实体法认为,只有通过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结果,才能达到法律的公正。
拓展知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理论观点和立法方法,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但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理论观点和立法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程序法过于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可能忽视了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而实体法过于强调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可能忽视了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理论观点和立法方法,需要相互补充,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