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成本模式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存货成本模式的应用范围。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成本模式,法律法规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的购买价格低于核定价格;二是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不超过5年;三是购买投资性房地产的单位须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设立于境内的投资管理机构等。
二、确定存货的计量方法。根据《会计准则》第49号的规定,存货成本的计量应按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制品、成品等应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原材料应按先进先出法;低值易耗品、在制品和成品则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或其他计量方法。
三、确定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在确定存货成本的计量法之后,就可以开始核算存货成本了。一般来说,存货的成本是包括原材料、加工费、制造费用、运杂费、税金和租赁费用等在内的,计算方法包括直接方法和间接方法。直接法是指根据原材料、劳务和制造费用来计算,而间接法是指根据存货的间接成本和内含利润来计算。
四、确定存货成本的计提方法。存货成本计提主要根据存货的收发情况来确定,可以采用单独计提法(新货和旧货分别计提)和总量计提法(新货和旧货合在一起进行计提)。
以上,就是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成本模式的处理,从而确保企业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拓展知识: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和计提有它特殊的规定,因此,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鉴证、处理和控制要求也尤为严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低价性、短周期性、不可撤销性、不可变动性等特点,按全额成本计量;而计提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注意根据业务需要,灵活运用单独计提法和总量计提法之间的转换,以保证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和计提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