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涉及责任的双重方面,即责任能力和责任意识。责任能力指的是,参与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具有机体单独负责的能力。而责任意识则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和法人,就有限的行为和行为结果,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去承担其所负有的责任。
民法第9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法律结果,由自己独立承担责任;行为能力受限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有其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明确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法律结果,由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对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行为能力受限的自然人,由其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法人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也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法人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民事行为,应当由该法人机关或社会组织自己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法人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也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拓展知识:
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民事责任还受《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即“法人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民事行为,受行使者或者代理人的责任限制的,他们的责任仅限于承担未受限制部分的责任”。这一规定指出,法人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代理人、行使者或其他当事人,受自身行为的责任限制,法人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责任也仅限于承担未受限制部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