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中扣除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可以扣除的项目之一。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其总额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15%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年度内结转继续扣除,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必须符合“实际发生、合理必要、已经支付、有完整凭证和账簿记录”等五个条件。也就是说,企业必须能够证明这些费用是为了获取、维持或增加经济利益而支付的,而且必须有相应的发票和其他证明材料。
此外,如果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包含了对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赠送行为,那么这部分费用不能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而应当按照赠送行为处理。
拓展知识:在美国,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可以扣除的。根据美国国税局的规定,只要广告费用是“普通和必要的商业费用”,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包括为了宣传企业和产品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如电视和广播广告费、杂志和报纸广告费、直邮广告费、网站设计和维护费等。但是,如果广告费用是为了获取商誉或其他无形资产,那么这部分费用就不能立即扣除,而应当进行资本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