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是一种质押方式,主要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动产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债务的履行保证,交给债权人持有,但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仍然保留对该动产的占有权。如果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形动产质押,如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另一种是无形动产质押,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动产质押的主要特点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在质押期间,仍然可以使用和收益于被质押的动产。
动产质押的过程主要包括质押合同的签订、质押物的交付、质押权的设立和实现等步骤。在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质押期限、债权的数额和期限等内容。质押物的交付可以是实物交付,也可以是符号交付。质押权的设立是在质押合同生效并交付质押物后,质押权人就取得了对质押物的质押权。质押权的实现主要是指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质押权人有权依法对质押物进行处置,优先得到偿付。
拓展知识:动产质押与不动产抵押的区别主要在于质押物的性质和占有权的归属。动产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而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物是不动产;动产质押在质押期间,质押人仍然保留对质押物的占有权,而不动产抵押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再拥有对抵押物的占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