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指的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案件类型不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其实买卖、交通纠纷并不属于民事纠纷,所以民事案件受理权仅限于人民法院,而行政案件受理权归行政法院,刑事案件受理权属于刑事法院,海事案件受理权在海事法院,竞价案件受理权在商品交易法院,军事案件受理权在军事法院,若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则不予受理。
具体来说,被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解散诉讼申请,若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则会将案件移送到管辖此案件的法院,也可以不予受理,该案件将无法继续审理下去,也无法上诉,最终不予受理这类案件。
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有许多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案件类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比如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海事案件、竞价案件等。还有可能是诉讼请求有违反法律的现象,比如审判程序受到侵害或者案件被多次移送,这样诉讼人民法院也可能不予受理,有些受理不被满足的情况也会导致不予受理。
从理论上讲,诉讼人民法院在诉讼环节不予受理是由于案件和法院的管辖范围不符,因而需要提出解散诉讼的办法,若被告有此要求,可以提出解散诉讼的请求,但不能违反法律程序或侵犯当事人的权利。
总之,解散诉讼本质上是案件被移送至其他法院的过程,但是是有规定的,被告必须遵守该程序,若案件不符合受理范围,且没有侵犯被告权利,那么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合理的。拓展知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是案件结束的一种方式,若被告有此要求,也可以提出终结诉讼的请求,终结诉讼可以在任何一审法院申请,但被告要注意不能影响双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