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退回的银行汇票多余款项,公司应当按照一般企业会计准则第56号的规定来做账,即将存在于该汇票的受益人和支付人的账户上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进行兑现或追回,将多余款项记入“银行汇票多付款”账户,具体步骤如下:
1)定期核对支付单位收到的银行汇票以及汇票购付的金额,避免出现汇票多付款项的情况;
2)当发现汇票多付款时,将受益人和支付人账户上的应收应付款项回收或兑现,并做好相关凭证;
3)多付款需要由财务部门制作收款单,写明多付款项来源及金额,同时将多付款项记入“银行汇票多付款”账户,并同时在财务凭证上做好相关说明;
4)当收款单过账时,在借款账户中减去多付款项所体现的凭证,并于贷方记入“银行汇票多付款”账户;
5)及时将多付款的资金清零支付或汇回支付单位,并写明清零原因,同时做好相关凭证。
拓展知识:
企业收到退回的银行汇票多余款项,在处理时需要注意遵守下列规定:
1. 企业应当及时追究其引起多付款的原因,防止发生再次多付款;
2. 企业应当将多付款的资金清零支付或汇回支付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3. 若多付款由支付单位自行处置,支付单位须按照指定要求提供相关凭证,以便核查企业有关实际支付的资金来源;
4. 如发现支付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多付款,企业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账务凭证,以便查账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