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内部约定是否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要从相关法律法规入手,既要高度结合《公司法》,也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
首先,应强调的是,《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实际出资人必须与公司登记在案的股东一致。由此,可以看出,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至少是不得擅自变更的。因此,实际出资人向公司注资的资金,并不能得到相应的登记在案,也就是说,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是无效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效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合同的存在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如形式有效、根据法律存在等。因此,在实际情况下,若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定要件,则应当认定该约定为无效约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的有效性受到法律关注。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内部约定,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定要件,则该约定应被认定为无效,该内部约定的法律效力将得不到保护。
拓展知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约定其出资应当存在法律约束力,以确保该约定可以得到执行。因此,该约定应当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确定的时间、特定的财产等,否则,该约定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法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