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会计年度和折旧年度不一致时,应当采用双重折旧的办法来安排计提折旧。按照双重折旧规定,首先要按照有关法令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相应的年度折旧,如果折旧年限大于会计年度,则在折旧年限起始日以及每一个会计年度的期末,计提折旧,以形成双重折旧。
双重折旧的原则是:
(1)以会计年度为基本的折旧单位,在会计年度内计提相应的折旧;
(2)在折旧年限起始日及会计年度期末,计提折旧,以形成双重折旧,即把会计年度的折旧和折旧年限的折旧合并计算。
双重折旧的实施方法如下:
(1)计算折旧年限的折旧额。若折旧年限大于会计年度,则按照规定的期限分段计提折旧,每段的折旧额按原价/折旧年限=段折旧率×段折旧期间的原价一样。
(2)计算会计年度的折旧额。若折旧年限大于会计年度,则按照折旧年限的期限与会计年度时间关系,结合折旧率分段计算会计年度的折旧额,每段的折旧额按原价/会计年度=段折旧率×段折旧期间原价一样。
(3)折合折旧计提折旧额。双重折旧的计提折旧额=折旧年限的折旧额+会计年度的折旧额。
拓展知识:
折旧的过程中,除了双重折旧,还有一种多次折旧,既所谓的多次平均法。多次平均法是指比较适当的将折旧年限分为多次,每次根据每次折旧的具体期限计算出折旧率,以内部统一的折旧率逐步计提折旧,从而实现折旧摊销目的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