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费用类发票跨年能报销吗
答:费用类发票原则上是不可以跨年使用。
1、费用类发票无论是差旅费,餐饮发票,还是开的汽车加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权责发生制来讲,哪个期间发生的就应该归属哪个期间,在税法上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2、但是特别小的金额在实际中税审的时候也就忽略不计了,应该避免为好。如果真有这种跨期的发票,最好掌握在3个月以内。就是发票开出后3个月以内处理账务。时间长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3、如果发票是超过发票有效期后开具的,是绝对不能用的。
所以,最好做到费用类发票在当期入成本费用,不要跨期。
行政单位费用类发票跨年能报销吗?相关阅读拓展:
跨年的费用发票能入账吗?
跨年的费用发票能入账
(1)印制年份跨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规定:“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2)开具年份跨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纳税人取得跨年度发票,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