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岗位的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一)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三)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五)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二)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注意
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三、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目前,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六、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会计工作主要负责人。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