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含义和种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
(1)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二)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三)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的原因。
(四)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区别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五)票据是要式证券。
(六)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
四、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
(四)信用功能。
(五)融资功能(贴现)。
注意
区别支付功能与结算功能,双方当事人互付到期债务,交换票据抵销债务才
是结算功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