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2018-03-12 18:0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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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时开具财政票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全额上缴;

销售额

(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额不包括下列项目: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时开具财政票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全额上缴;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注意

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需进行价税分离。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征收率)

注意

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1)含税销售额;(2)零售价;(3)价外费用;(4)普通发票;(5)需要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收入。

(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非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混合销售、兼营

1.混合销售额=货物销售额+服务销售额

2.兼营:不同税率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

(五)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销售

(1)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2.以旧换新:销售额=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例外)。

3.还本销售:销售额=货物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直销: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六)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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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非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混合销售、兼营

1.混合销售额=货物销售额+服务销售额

2.兼营:不同税率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

(五)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销售

(1)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2.以旧换新:销售额=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外)。

3.还本销售:销售额=货物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直销: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六)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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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八)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免。

2.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现有误或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3.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不得扣减折扣额。

(九)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外币销售额的人民币折算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该折算率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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