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年计征。
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3.计税依据:(费用扣除)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例如,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4.与人员报酬、福利相关的各项扣除
(1)业主的工资与生计费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③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从业人员的工资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基本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补充社会保险
①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
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8)三项经费
①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5.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各项扣除
(1)生产经营费用
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业务招待费
①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公益性捐赠
①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②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研究开发费用
①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在当期直接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8)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9)损失
①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10)亏损弥补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