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2018-03-13 11:31 来源:网友分享
1786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考点

二 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公式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提示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税率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三、扣除项目

(一)新建项目具体扣除标准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理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新房属于期房,因此销售印花税与房屋开发费用属于同一会计期间,印花税已在开发费用中扣除,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非房地产企业销售新房属于现房,因此印花税虽然也计入管理费用当中,但与房地产开发费用显然不属于同一会计期间,故允许单独扣除。

【记忆提示】 请考生按照企业建房的费用发生顺序记忆,同时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

注意

税收优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四、计算步骤

(一)确定收入——题目给出

(二)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题目给出。

2.房地产开发成本——题目给出。

3.房地产开发费用——根据题目内容判定利息是否明确。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题目给出(注意印花税迷惑)。

5.计算加计扣除。

(三)确定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四)确定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增值税÷扣除项目)

(五)找税率

(六)算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考点

三 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

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考点

四 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其他。

【记忆提示】 应当进行清算的情形是纳税人的开发项目已经完全转让。

二、其他规定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什么是会计信息质量
    什么是会计信息质量?从会计准则的定义来说,会计信息质量就是企业会计信息需要满足明确或者隐含能力的特征总和的;简单点来说,会计信息质量其实就是企业财务目标的具体化.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这个要求一般会有八种的,分别是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等等,更多关于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知识,都是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
    2024-10-29 17
  • 存货什么科目核算
    存货什么科目核算?从企业会计科目类型来看,存货是属于资产类的科目,在会计处理上主要的目的就是用来核算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的情况;对于生产或者贸易型公司来说,存货是必然的;对于存货会计的处理也是每一位会计人员必备的技能;在下述文章中小编老师将会通过资产类科目和存货计算公式进行介绍,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学习.
    2024-11-01 16
相关问题
  • 土地增值税法法律制度,征税范围里面的规定,什么是企业改制重组

    比如,你企业要上市,之前是个体户,上是必须是股份制,个体改股份制就是改制重组

  • 按照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你好,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呢

  • 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的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的视同销售有什么不同

    您好,随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新增了视同销售的条款,虽然是意见稿,但修改的可能性很小,基本确定了。至此,三大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对视同销售行为做了规定,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规定了视同销售为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那么,三大税种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有什么异同呢?   一、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解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范的是货物的视同销售,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是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含自然人个人。   2.非同一县(市)的同一单位内部机构之间为了销售目的而转移货物(如货物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转移,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转移),即使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也属于视同销售;   3.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所有权未转移给受托方,但规定都属于视同销售;   4.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四至第八种业务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5.视同销售的行为范围较宽广,但是不含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1.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范的是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视同销售行为,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是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含自然人个人;   2.规定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况,即无偿向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提供服务,向以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视同销售;   3.有兜底性规定(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视同销售的适用主体对象不含个人,也就是说个人发生上述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对象包含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包含全面,范围广。但服务的视同销售规定了例外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做了细化性的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解读: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范的是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财产含)的视同销售行为,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是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   2. 视同销售行为限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的劳务,是广义的概念,指增值税的加工修了修改劳务和营改增的服务。   4.视同销售不含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不含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含企业内部改变资产用途,即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规定视同销售的范围虽有不同,增加了劳务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总体上窄于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1. 视同销售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新增条款,适用主体对象是自然人个人;   2. 视同销售对象的范围为财产,即为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含劳务和服务;   3. 视同销售行为限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   4.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其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   5. 视同销售不含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围窄于企业所得税,且不含无偿劳务和无偿服务。因此,视同销售的范围最小的是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视同销售。   四、举例   企业将自己的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个人股东,根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应按市场利率水平核定利息计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将自己的资金无偿借给个人所投资的企业,跟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3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固定业户纳税人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您好,麻烦将具体的情况描述下,方便老师解答哈。

  • 增值税法律制度中有对总分公司的增值税相关规定吗?

    增值税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总公司的增值税专门的规定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