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2018-03-20 15:0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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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如果按公允价值净额计量,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纳税调整,感兴趣的可以往下看看。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根据财会2017年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且出售极可能发生的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填入资产负债表“持有待售的资产”一栏。

根据上述规定,大家要明确以下几点:

(1)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2)准备出售是指可立即出售且出售极可能发生,出售极可能发生要具备三个条件:企业有出售计划、已签订出售合同、一年以内(含1年)出售;

(3)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如果按初始计量金额(即账面价值)计量,没有账务处理,直接将初始计量金额填入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新增的报表栏目“持有待售的资产”;

(4)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如果按公允价值净额(即出售合同价-出售费用)计量,要按账面价值减去公允价值净额后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会计核算,再将公允价值净额填入资产负债表的“持有待售的资产”栏目,具体处理见后面的案例说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如果按公允价值净额计量,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纳税调整。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

划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需要哪些条件?

能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必须得满足条件:

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做出决议+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即持有待售这件事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2)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这项转让拖了三年五年,企业都不计提折旧,岂不是赚大发了?

2.企业对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该调整其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就是说你要出售了,现在账面价值100万,但实际上公允价值只有80万,还得花10万处置费用,那你的资产价值就不是100万了,只值70万(80-10)万,你只能反映在报表上70万。不然的话企业一边不提折旧,一边又享受着实际不值钱的固定资产在账面上显示着很高的价值,不是美死了。

如果公允价值200万呢,那也不能按照(200-10)万的金额去调高,防止操纵利润,不符合历史成本和谨慎性要求。

3.如果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后来不满足条件,得调成固定资产反映了,还有如下要求

1)原来没提的折旧得补上 (不然企业可以通过走这一遭来调节利润)

2)比较1)中调整后的金额和可回收金额,以较低者进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折腾了这个来回,如果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还是得该提就提的。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怎么做的全部内容了,划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需要哪些条件?获取更多财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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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这是准则 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第三条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三)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五)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六)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第四条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第五条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第七条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八条 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 (二)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企业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第九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部分资产或负债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后,处置组中剩余资产或负债新组成的处置组仍然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将新组成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否则应当将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单独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十条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企业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十一条 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三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第十二条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十三条 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时,应当首先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不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十八条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十九条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应当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二)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费用和主要类别,以及每个类别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原因、方式和时间安排; (三)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部; (四)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五)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累计金额; (六)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净利润; (七)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八)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处置净损益; (九)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十)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本条(一)至(三)的规定进行披露。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本条(二)至(五)和(十)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当期首次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应当调整可比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六)、(七)、(九)、(十)的规定披露可比会计期间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定义中有关组成部分的条件的,应当自停止使用日起作为终止经营列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六)至(十)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将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整金额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性质和金额。可能引起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最终确定处置条款,如与买方商定交易价格调整额和补偿金; (二)消除与处置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如确定卖方保留的环保义务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三)履行与处置相关的职工薪酬支付义务。 第三十一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企业应当在当期利润表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账面价值调整金额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企业的子公司、共同经营、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部分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相应调整各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改变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出售计划的原因; (二)可比会计期间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影响金额。 第三十二条 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 下列关于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说法错误的是(  )。A.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別时,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计量B.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C.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终止确认时,企业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D.在资产负债表中,“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下列关于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说法错误的是(  )。 A.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別时,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计量

  • 下列关于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说法错误的是(  )。A.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別时,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计量B.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C.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终止确认时,企业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D.在资产负债表中,“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下列关于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说法错误的是(  )。 A.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別时,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计量

  • 下列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 B.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C.初始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时,如果其账面价值低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不需要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D.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时,如果其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

    D选项D,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时,如果其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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