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根据财会2017年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且出售极可能发生的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填入资产负债表“持有待售的资产”一栏。
根据上述规定,大家要明确以下几点:
(1)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2)准备出售是指可立即出售且出售极可能发生,出售极可能发生要具备三个条件:企业有出售计划、已签订出售合同、一年以内(含1年)出售;
(3)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如果按初始计量金额(即账面价值)计量,没有账务处理,直接将初始计量金额填入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新增的报表栏目“持有待售的资产”;
(4)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如果按公允价值净额(即出售合同价-出售费用)计量,要按账面价值减去公允价值净额后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会计核算,再将公允价值净额填入资产负债表的“持有待售的资产”栏目,具体处理见后面的案例说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如果按公允价值净额计量,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纳税调整。
划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需要哪些条件?
能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必须得满足条件:
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做出决议+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即持有待售这件事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2)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这项转让拖了三年五年,企业都不计提折旧,岂不是赚大发了?
2.企业对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该调整其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就是说你要出售了,现在账面价值100万,但实际上公允价值只有80万,还得花10万处置费用,那你的资产价值就不是100万了,只值70万(80-10)万,你只能反映在报表上70万。不然的话企业一边不提折旧,一边又享受着实际不值钱的固定资产在账面上显示着很高的价值,不是美死了。
如果公允价值200万呢,那也不能按照(200-10)万的金额去调高,防止操纵利润,不符合历史成本和谨慎性要求。
3.如果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后来不满足条件,得调成固定资产反映了,还有如下要求
1)原来没提的折旧得补上 (不然企业可以通过走这一遭来调节利润)
2)比较1)中调整后的金额和可回收金额,以较低者进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折腾了这个来回,如果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还是得该提就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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