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的管理费能否在计算房产税时扣除?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
支付境外管理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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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房产税时管理费是否是不用交房产税,其税法依据是什么?
贵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区别于租金,不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建议贵公司结合当地租金合理划分管理费用、租金,避免过低的租金被税务机关核定征税。
就本文而言,大家参考阅读的不只是关于对外支付的管理费能否在计算房产税时扣除,还有关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等,大家可以好好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