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本核算方法可以变更吗?
答:企业不可以随意变更企业成本核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使用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可以自行改变成本的计算方法,但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合理原因。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原因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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