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送是否一定视同销售?
关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不同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同时还规定企业发生以上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但请注意,企业购买的土特产主要目的是用于交际应酬,属于费用性质,不符合资产要素,企业也未作为资产进行管理,因而不符合该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条件.
在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本问题中企业购买的土特产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既未作为存货(货物)管理,又未抵扣增值税,而且这些土特产与企业生产使用的货物毫无联系,显然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说的货物不是一个概念,所以赠送时也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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