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账务处理要怎样做?
一般园林绿化工程应当适用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准则,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签订建造合同后,收到客户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生产成本)——工程项目 或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库存材料、累计折旧等
期末根据人工分配法或直接费用分配法把“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分摊到各工程项目中。
3、收到客户工程验工计价单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4、收到客户拨付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5、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支出
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预计合同损失 贷:预计损失准备
7、工程竣工结算
借:工程结算 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工程施工——工程项目
园林绿化公司如何纳税?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其税率为11%。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对于绿化工程需要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当一项绿化工程涉及应税货物时,就涉及混合销售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在提供绿化工程时,一并提供绿化所用的树苗、花卉,则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建筑施工工程一并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但对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园林绿化项目,营改增前后的处理是不同的。营改增前,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而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此种情况,在营改增后,企业要尽量将建筑业劳务和自产林木、花卉的销售分开签订合同,就可以利用增值税法的规定,达到减少税负,实现税收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
号)规定,销售自产林木、花卉,可以免征增值税。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账务处理要怎样做的全部内容了,一般园林绿化工程应当适用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准则,获取更多财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网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