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常驻机构账务处理怎么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代表机构的性质类似于企业的分支机构、为外国企业服务,属于企业性质。代表机构从业人员、资产规模较少,可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外国企业在编制报表时,需将境外代表机构报表纳入合并范围,此时,外国企业应按其在所在国适用的会计制度,对代表机构报表进行调整。
外国常驻机构发生的罚款如何做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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