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量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计价方式。
符合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按账面价值计价模式下,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不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会影响到当期损益,以及体现到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等要素上,因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地计量,是把握和应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关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量怎么做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06〕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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